谢可明律师亲办案例
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有效辩护案例精选
来源:谢可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7
浏览量:1284

“有效辩护”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了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简言之,“有效辩护”就是尽职尽责的辩护,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忠诚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完成了“授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辩护义务。

通常说来,有效辩护的理念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贯彻和体现:一是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二是为辩护所必需的防御准备;三是与委托人进行的有效沟通和交流;四是有理、有据、精准、及时的辩护活动。

对委托人而言,更为关注的可能还不是此标准意义上的“有效辩护”而是“有效果”的辩护,取保、不捕、不诉、撤案、无罪、缓刑等等就是看得见的“有效果”的辩护。但律师可以承诺且应该保证的是“有效辩护”而不是“有效果”的辩护。倘若仅仅把取保、不捕、不诉、撤案、无罪、缓刑等等看做是“胜利”,这也不是律师的胜利,而是法律的胜利!如果没有每一个案件中警官的依法客观全面取证、没有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守好审查逮捕和起诉的关口、没有法官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执好公平正义的法槌,律师意见即便正确也难以被采纳,当事人的公平与正义也无法实现。靖霖倡导:过程有效结果不必然有效,但过程的完美化必然达到结果的最优化。


无罪篇
1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情简介]常某、章某通过隐藏等手段,欲将十余名缅甸籍人员从云南省某地运送到东南某省,运输途中被依法查获。
[有效辩护]在会见当事人,并详细审查阅卷后,辩护律师发现本案两名当事人系司机,确实运送了十余名缅甸籍人员,但通过查阅《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意见》(云公法【2017】237号)和《关于公布全国边境管理区地名的通知》(公边【1999】4号)之规定,辩护人发现,本案运送起点在国境内,并不属于国(边)境地区,则当事人不可能存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客观行为,二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当事人与之前环节的人员存在意思联络,则可能存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但目前的证据不足。因此,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了无罪和罪轻意见,将书面意见递交检察院的同时,也口头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最终,案件在一退结束后,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2

行贿案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案情简介]某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调查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近百万元。
[有效辩护]律师团队全面分析案卷材料,提出了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并积极提供佐证其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材料,并搜集了大量相似不起诉案例供检察机关参考。在与承办人员充分沟通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交通肇事案

——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伊某帮朋友忙,驾驶车辆携带两名朋友外出办事。在某山路转弯处,车辆失控后撞上山体,导致车上乘客一死一伤。经鉴定,事发时车速超出限速20%以上。且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无证据证明嫌疑人所说“发生事故原因在于避让占道行驶大货车”。 [有效辩护]经辩护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积极与交警沟通,调取事发路段前后卡口的监控信息进行比对,确定案发前后有大车驶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协调当事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协调被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并向办案机关求情。到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说明当事人系教师公职身份,距离退休仅2年,恳请考虑以上因素。最终,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

走私普通货物案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案情简介]被告人方某走私产自美国的坚果价值200余万元,偷逃的应缴税款14万余元,被海关缉私部门侦办且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有效辩护]辩护人深入研究后提出三大辩护要点:1.本案涉案的货物进口行为应予认定为单位行为;2.在本案中,以原产地为美国来计核进口货物偷逃税款没有事实依据,应以中国-东盟协定关税税率来计核,从而降低了计核偷逃的应缴税款;3.本案因规避边民互市方式进口货物方式实施了走私行为,其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主观恶性小。上述要点提交检察院后,最终该案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诉,由海关缉私部门撤案转处。

5

运输毒品案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案情简介]被告人董某某与他人共谋共计运输罂粟籽19袋439.7千克、罂粟壳4袋48.45千克,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且建议量刑7-8年。
[有效辩护]辩护要点:1. 将董某某购买罂粟籽的“购买”行为视为“运输”为定性错误;2.董润平非法买卖罂粟籽构罪应属犯罪未遂;3.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擅自增加起诉案件事实和罪名系属程序违法,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4.本案的核心证据《鉴定意见》三性不合法被法院要求重新鉴定,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开展重新鉴定工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6

涉嫌故意伤害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情简介]李某与李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有效辩护]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通过依法会见嫌疑人李某,根据其陈述与辩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参考案例,第一时间将侦查阶段辩护意见送交至承办警官,并当面陈述律师意见,申请予以撤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新冠疫情突如其来,辩护律师积极申请阅卷,经过详尽、细致地查阅全案卷宗,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申请。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及时、全面、有效地参与案件进程,并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保某某系某市某金融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人,保某某位列第三。
[有效辩护]接案后,辩护人及时会见当事人,组织阅卷,结合本案中金融公司的特性,着重细分组织层级,梳理业务条线,明确各条线、层级职责,打牢事实基础。之后结合当事人客观行为、负责岗位、领导条线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形态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更不具有主观恶性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检察院对保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其余嫌疑人均被起诉。




取保篇


1

侵犯公民信息案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拘留数人。经家属介绍案情,本案系云南某地的专案。
[有效辩护]在嫌疑人被拘数日后,我所律师介入,在拘留期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解释、从重与从宽的情节、逮捕审查可能考虑的要点、人身危险性判断的考虑要素,与嫌疑人进行讲解与核实,与嫌疑人做心理方面的疏导。本案中,律师多次从看守所上班会见至看守所下班,向承办警官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未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简介]

方某某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余某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为温州苍南公安立案侦查,后数日,苍南公安对方某某也立案侦查。

[有效辩护]

与合作律师商讨会见方案,对方某某进行法律辅导,后方某某被取保候审。经提交辩护意见,方某某虽未被解除强制措施,但并未被移送审查起诉。


3

故意伤害案

——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2020年1月19日,段某与吴某甲于某小区住宅门口发生纠纷,后在楼下路边缠斗,吴某乙为保护其父,参与缠斗。段某、吴某甲、吴某乙分别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有效辩护]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详细阐明被害人可能具有加害意图、吴某乙可能系正当防卫、吴某乙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谅解、吴某乙系在校学生,对其批捕不利于挽救青年,后检察院不批捕。

4

单位行贿案

——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汤某某被控单位行贿罪,数额近3000余万元,被监察委留置。
[有效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际,及时提交了关于汤某某企业相关材料,证明汤某某系民营企业家,其企业急需其回到企业主持工作等内容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汤某某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不捕篇
1

涉嫌强奸案

——作出不批捕决定


[案情简介]

许某与佟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佟某事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许某涉嫌强奸。


[有效辩护]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许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辩护人从许某与佟某的事前交往、主观意愿、暴力行为等强奸罪构成要件,以及目前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向承办警官及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案情简介]余某某与云南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从事柴油销售工作。后因其所销售的柴油不达标,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
[有效辩护]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详细阐明嫌疑人可能欠缺犯罪成立的故意,从客观行为轻重角度看,本案客观危害后果刚超过立案标准,同时本案的鉴定可能存在问题,从社会危害性和逮捕必要性讲,嫌疑人系初犯、悔过态度良好,可能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可不予批捕。


罪轻篇


1

寻衅滋事等案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

[案情简介]云南某县姜某被认为参与软暴力讨债,先后被认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现本案审理终结。

[有效辩护]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后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罪移送法院起诉。

2

危险物品肇事案

——作出适用缓刑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在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导致作业结束后某公司在清查作业过程中发生盲炮爆炸事故,事故造成三死四伤。杨某某、卢某某、史某某被立案侦查。


[有效辩护]辩护要点:1.无法确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案件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有误;2.当事人被认定的违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欠缺紧密的因果联系,当事人的现场事后检查已经达到了审慎的程度;3.本罪系过失犯罪,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对当事人可以认定自首,且被害单位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本案当事人在2019年时取得缓刑量刑建议,2020年2月8日获得适用缓刑的判决。

3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张某某因以转让股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有效辩护]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案卷后,通过团队讨论、判例检索、类案对比、整理相关民营企业家材料等工作,根据办案进展提交了多轮次的辩护意见,并与二审承办人员交流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对张某某改判适用缓刑。

4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情简介]骆某系智力三级残障人士,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后,将公司银行账户以及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后查明该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
[有效辩护]经辩护人积极沟通,提供相应病例情况、残疾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阶段,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当事人虽主观明知,客观有犯罪行为,但系被误导,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5

诈骗案

——判处案件当事人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金某被控为电信诈骗组织股东,为诈骗组织租赁办公场所。诈骗组织共计诈骗近百万元,金某分得二十余万元。检察机关认定其为主犯,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
[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通过充分阅卷以及会见当事人,从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多角度提出了应当认定金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金某为从犯,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6

受贿案

——判处案件当事人

7年有期徒刑并处60万罚金

[案情简介]监委调查阶段刀某被认定为受贿530余万。
[有效辩护]经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沟通,检察院接受辩护人意见,将受贿金额调整为390余万元。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协调,推动检察机关向监委核实,最终认定构成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两次对量刑意见的沟通与调整,最终量刑建议为7年,并处60万罚金。法院开庭后也采纳了量刑建议。

7

行贿案

——判处个人缓刑,单位缴纳罚金

[案情简介]徐某某系医疗领域内的企业管理人,被控曾四次向某地医院院长行贿共一百多万元。
[有效辩护]经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沟通,检察机关同意辩护人意见,并将个人行贿罪变更罪名为单位行贿罪。经协调,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阶段,积极与法院沟通,虽当事人有行贿事实,但未对行业造成严重影响,且其系民营企业家,热衷公益,为社会做出诸多贡献。最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个人缓刑,单位缴纳罚金。

8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作为第一被告的案件当事人

获得比第二被告更轻的刑罚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19年,罗某某雇人将共计70多吨的大米从从境外通过便道走私入境。
[有效辩护]经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沟通,检察院认定此案的坦白情节,在一审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法院沟通,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处罗某某缓刑。在辩护人的辩护下,作为第一被告的罗某某获得了比第二被告更轻的刑罚。

9

受贿案

——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因收受他人财物被当地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有效辩护]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并成功会见;经过详尽、细致的查阅全案卷宗,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新冠疫情突如其来,律师会见受阻,承办律师只能以信件方式与李某某进行沟通,通过多次申请,终得以远程视频方式会见。在充分征求李某的意愿后,进行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有理、有据、有节地展示辩护观点,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10

挪用公款案

——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情简介]黎某系某地区委出纳人员,因挪用单位资金十余万元被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有效辩护]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黎某,并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在充分征求黎某、黎某家属的意愿并经被害单位同意后,黎某家属将涉案款项交至指定账户;辩护人在黎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积极与检察机关交流辩护意见及从宽量刑幅度。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有理、有据、有节地展示辩护观点,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11

涉嫌合同诈骗案

——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案情简介]晃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被害人签订相关运输协议,后将承运货物运往外地变卖,经鉴定,被变卖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4余万元。
[有效辩护]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晃某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积极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机关批准后依法向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依法调取证明晃某某民营企业家身份、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及平时乐善好施等相关证据材料;全面向法庭发表关于晃某某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被另案处理的其他同案犯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12

贪污、受贿案

——未认定贪污罪,

受贿数额减少200余万元

[案情简介]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黎某某贪污公款70余万元、受贿700余万元。
[有效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收集大量证据和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收集相关证据及充分论证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提出200余万元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最终以受贿500余万元提起公诉,经认罪认罚协商提出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的量刑建议。



控告篇


1

涉嫌故意伤害案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娄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董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娄某用拳头将董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董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有效辩护]董某到我所咨询解决此次纠纷的相关法律事宜,承办律师在接待过程中细致、耐心地分析了娄某伤害行为的性质及董某追究娄某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合法途径。我所接受董某委托后,承办律师将民事和解与刑事控告相结合,尽职尽责支持董某依法、合理主张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娄某采取强制措施。

2

涉嫌虚假诉讼、私刻公章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被郭某某以民事起诉的方式起诉并执行了价值200余万元的房产,辩护团队接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为控告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
[有效辩护]辩护团队经收集大量基础证据及对法律适用做出全面充分的论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郭某某以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私刻公章罪批捕并提起公诉。
备注:以上案例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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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可明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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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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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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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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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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